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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税种介绍、所得税法规、上海税务地方法规、条例

土地增值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征收数额:

1、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

2、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3、征收管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机关、团体、事业等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上述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2、税率:是以纳税人所在地市区、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5%;(3)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1%。


耕地占用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征收对象: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本市具体规定为:(1)近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1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8元。(2)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6元。(3)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5个县(包括各类农场),每平方米为4元。(4)三岛(崇明、长兴、横沙),每平方米为3元。交通公路占用耕地不分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

3、纳税期限,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具体为: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适用税额

7.50

6.50

5.50

4.50

3.50

2.50

2.00

1.00

0.50

2、纳税期限:(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年缴纳两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2)个人每年缴纳两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3)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农业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各区(县)、镇(乡)财政机关。

征收对象:农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农业税的征税对象: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1)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2)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3)水果、西瓜、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4)水产器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5)国务院、市人与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2、农业收入的计算:农业收入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据实核定。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本市的主要粮食(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其常年产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常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3、农业税税率:本市农业税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其 他 税 收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租承包内资企业、饮食业。

征收数额:

(一)个体工商户

1、纳税起征点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不含税)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不含税)3000元。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租柜经营的为3%;专营鲜花的为6%;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专营酒吧的为8%;专营汽车客运业的为7%;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上海市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

表一:商品流通业 单位:元

级差地区项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水果类

4,000

3,600

3,200

2,600

2,000

水产类

4,600

4,200

3,800

3,400

2,800

服装鞋帽类

5,600

5,000

4,400

3,600

2,800

百货类(店面)

4,000

3,600

3,200

2,600

2,000

烟糖杂货类

3,600

3,400

3,000

2,400

1,800

熟食类

4,200

4,000

3,400

3,000

2,200

肉类

--

--

10,000

8,000

 

邮品类

1,500

 

 

 

 

表二:修理服务业 单位:元

级差地区项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理发兼烫发类

2,000

1,000

 

 

 

美容兼理烫发类

4,000

2,000

 

 

 

缝纫制衣类

1,800

1,200

 

 

 

修理人力车类

1,800

1,200

 

 

 

修理助力车类

3,000

1,500

 

 

 

表三:饮食业 单位:元

级差地区项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饭菜类

5,500

5,000

4,500

4,000

3,500

点心类

4,000

3,800

3,200

2,800

2,200

表四:交通运输业 单位:元

级差地区项目

客运类主要为本市市区(含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范围,货运类为全市范围客运类

起租费10元,

起租里程3公里的为8000元

起租费10元、

起租里程5公里的为7000元

起租费8元,

起租里程5公里的为5000元货运类

车载量1吨以下(含1吨)的为2000元

表四注:客运类各档基数定额是按“一车一司机"为依据设定的,对“一车两司机"的,可乘以1.2的系数相应得出各档基数定额。
(6)个体查帐征收户计税工资标准: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3、所得税起征点:(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和单项带征率方式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二)私营企业
1、带征所得税的条件: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以此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及零售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私营企业,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2、带征率:工业中从事产品生产的为1%,从事工业性加工及工业性修理、修配的带征率为1.5%;商业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的为0.25%,经营其他货物的为0.5%;饮食业中的饭菜业视实际经营地不同,带征率分别为4%、3.5%、3%;建筑业中承接装潢、安装、修缮项目的为1.5%;广告业为3.5%;咨询业为5%。
3、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一经确定所得税征收方式后,一般两年内不再变动。
5、对带征户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汇算清缴的办法。
6、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三)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1、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四)饮食业流转税征收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酒水、饮料等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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